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農業技術人員
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試行條例
(農牧漁業部制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1986 年 3 月 14 日轉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農業技術專門人才的成長,充分發揮廣大農業技術人員為社會主義農業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一支素質好,結構合理的農業技術隊伍,適應農業現代化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業技術職務名稱為:高級農藝師、農藝師、助理農藝師、農業技術員。高級農藝師為高級技術職務,農藝師為中級技術職務,助理農藝師和農業技術員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條 農業技術職務是根據農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而設置的技術工作崗位,有明確的職責和任職條件。高、中、初級技術職務應有合理的結構比例,有規定的任期,在任職期間領取農業技術職務工資。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四條 農業技術員的崗位職責:參與試驗、示范等技術工作,承擔試驗、示范工作中的技術操作,并在技術推廣中,指導生產人員按照技術操作要求進行操作;并正確地進行記載和整理技術資料。
第五條 助理農藝師的崗位職責:制定試驗、示范和技術工作計劃,組織并參與實施,對實施結果進行總結分析;指導生產人員掌握技術要點,解決生產中一般的技術問題;撰寫調查報告和技術工作小結。
第六條 農藝師的崗位職責:負責制定本專業主管工作范圍內的技術工作計劃或規劃,提出技術推廣項目,制定技術措施;主持或參與科學試驗及國內外新成果引進試驗和新技術推廣工作,解決生產中的技術問題,并對試驗結果和推廣效果進行分析,做出結論,撰寫技術報告和工作總結;承擔技術培訓,指導、組織初級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工作。
第七條 高級農藝師的崗位職責:負責制定本部門或本地區主管工作范圍內的生產發展規劃,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并指導或組織實施;提出生產和科學技術上應采取的技術措施,解決生產中重大技術問題;審定科研、推廣項目,主持或參與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鑒定;撰寫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技術報告和工作總結;承擔技術培訓,指導、培養中級技術人員。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八條 擔任農業技術職務的農業技術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本職工作,工作積極,作風正派,努力為實現農業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九條 聘任或任命農業技術職務,必須以履行崗位職責的學術、技術水平,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各級技術職務的任職條件應有學歷要求。
第十條 農業大學專科畢業生和中等農業學校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從事農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農業中專畢業學歷者,經考核評審,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學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并承擔本專業一般的技術工作,完成工作任務,可聘任或任命為農業技術員。
第十一條 獲得農業碩士學位研究生;高等農業院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農業大學專科畢業生、擔任農業技術員工作二年以上;擔任農業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經考核評審,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要求,并具備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為助理農藝師。
l 、能運用所學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結合當地農業生產情況,承擔本專業技術工作。
2 、能向群眾傳授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進行一般的技術指導或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3 、能因地制宜地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并設計一般實施方案,對本專業的一般技術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績。
第十二條 獲得農業博土學位的研究生;獲得農業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擔任助理農藝師工作二年以上;農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生,擔任助理農藝師工作四年以上;農業中專畢業生擔任助理農藝師五年以上,并取得農業大專畢業學歷者,經考核評審,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要求,并具備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為農藝師。
l 、能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獨立承擔本專業范圍內的技術工作。
2 、了解本專業科學技術動態,能主持開展科學實驗和群眾性科學活動,及時引進推廣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增加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績。
3 、能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技術工作計劃、規劃,并能發現生產及工作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在本專業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績。
4 、能對農業技術員、助理農藝師進行技術指導,承擔本專業范圍內初級技術人員的培訓教學工作及開展本專業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5 、能閱讀本專業一門外文書刊資料。
第十三條 獲得農業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擔任農藝師工作二年以上;獲得農業碩士學位或具有農業本科畢業學歷的農業技術人員,擔任農藝師工作五年以上,經考核評審,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要求,并具備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為高級農藝師。
l 、具有系統、堅實的本學科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在某一方面有較深的造詣,在學術上、技術上有獨到見解,發表過有一定水平的論文和著作。
2 、能制定本地區或本專業生產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研究計劃新技術開發項目,并指導或主持實施,解決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3 、能運用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在較大范圍內指導試驗示范,在提高農業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方面成績顯著。
4 、在傳授科學技術知識或培養中級技術人才方面做出了較大的成績。
5 、能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一門外文書刊資料。
第十四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和使用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在農業科技工作中有發明創造,為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可不受本條例有關學歷和晉升間隔年限的限制,經評審委員會考核評審,表明能勝任并能履行相應農業技術職務崗位職責者,根據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應的農業技術職務。
第四章 評審及聘任權限
第十五條 農牧漁業部指導全國農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工作。各級農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需經相應的農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縣級農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助理農藝師。農業技術員;地(市)級農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農藝師;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高級農藝師。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技術職務應根據本單位的技術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門核定的合理結構比例、限額,在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相應條件的技術人員中聘任或任命,實行聘任制的,由單位行政領導與應聘人員簽訂聘約。實行任命制的,應按科技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任命手續。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連聘、連任。在本單位或本地區繼續聘任原職務,可不再進行任職條件評審,如聘任高一級技術職務,需經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于直接從事農業技術、試驗、示范、推廣、培訓、科技管理等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和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畜牧、獸醫技術入員的技術職務名稱分別為高級畜牧師、畜牧師、助理畜牧師、畜牧技術人員;高級獸醫師、獸醫師、助理獸醫師、獸醫技術員。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農牧漁業部。關于執行《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由農牧漁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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