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隱性采訪的倫理爭議再觀察
隱性采訪是新聞記者對信息挖掘和獲取的一種方法,也是與普通采訪互補的一種采訪形式,是媒體發揮社會公器、實現輿論監督的手段之一,然而隱性采訪所面臨的尷尬境遇也逐漸顯現。我們需理清兩個問題:首先,隱性采訪從一開始就注定具有隱瞞、欺騙行為,以這種說謊的方式獲取信息是媒體在履行作為社會公器的職責還是偏向于有違道德的風險?其次,傳統報業面臨生存和發展的嚴峻挑戰,隱性采訪在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下僅僅探討記者道德問題是否現實?
一、倫理道德約束之下的隱性采訪
2015年6月7日10時許,距離高考開考沒開始多久,南方都市報在其新聞客戶端、官方微信公眾號上同時發布了一篇名為《重磅!南都記者臥底替考組織此刻正在南昌參加高考》的文章,文章一經發出,立刻引發了輿論的一片嘩然。“從報道曝光的內容來看,一系列看似無懈可擊的防作弊體系,在由金錢串在一起的家長、槍手、組織者和監考者面前形同虛設。十幾分鐘后,輿情從微信輿論場急速擴展到微博,引起了@頭條新聞@人民日報@央視新聞等主要賬號的關注和轉發,并引起大批已經領袖與傳統媒體人的評論。”①
(一)隱性采訪發揮輿論監督、社會公器的職能
從隱性采訪最初的行為和方式來看,確實是具有故意隱瞞、偽裝甚至是欺騙行為,記者為了獲取需要得到的信息,使得隱性采訪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偵查性。被采訪者被蒙在鼓里,無意識間配合了采訪,被套取了信息,所以暗訪的初始本身就與誠實守信的普世價值觀相左。從“南都”記者臥底替考事件來看,記者一開始便偽裝成了替考者的身份,與“上線”取得了聯系,并在高考前幾天赴武漢,與“上線”接頭。
隱性采訪過程中,記者在充分確認事實后,往往面臨的是先報警還是先見報的抉擇,如果先見報,則很容易引起被揭露團伙的警覺而逃之夭夭,但如果先報警,暗訪也隨之成為皆大歡喜的正面報道,記者忙乎半天卻無功而返。一位記者是這樣描述暗訪的:“在新聞這個行業,誰都知道暗訪記者是最苦逼的,他們沒有跑線的滋潤,更永無資源變現的希望,只有給單位惹麻煩的擔驚受怕,誰都可以拿一個細節出來把你往死里告,對于被暗訪對象而言,一篇報道常常意味著他們終身被毀,你以為記者不糾結嗎?”②
在輿論監督的職業訴求和隱瞞、欺騙的道德爭議中,隱性采訪面臨著重重壓力。然而,不論從《焦點訪談》、《每周質量報告》或《社會能見度》等新聞調查類節目來看,隱形采訪已然是一種必不可缺的獲取新聞素材的手段,因為如果記者從一開始就坦誠的暴露自己身份的話,被采訪對象是不可能放下戒備,以最真實的原貌呈現在記者面前的。中國的新聞媒體作為黨和政府的耳目喉舌,理應承擔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輿論監督功能的職責,正是因為正常的手段、公開的方法難以接觸到事實最本真的面貌,筆者認為誠實守信的道德品質在社會的很多方面都應該被重視、被強調,但是在面對揭露和批判諸多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甚至關乎百姓生命財產安全等大問題上,隱性采訪應該是被記者所采納的有效方法。
(二)尊重新聞的真實性原則,不以炒作為噱頭
在新興媒體不斷發展的大環境下,傳統媒體面臨著空間的壓力和挑戰,隨著媒體之間的競爭不斷升級,記者也面臨著更大的壓力。“消息來源不暢、選題策劃與落實情況的脫節,在某些層面無法仗義執言,均考驗著記者的業務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大體上可將記者壓力梳理為三個層面,第一是記者能否寫出足夠優秀作品的壓力;第二是媒體行業間激烈的同行競爭產生的壓力;第三是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利益團體給記者施加的壓力。”③
在這些重重的壓力和挑戰之下,通過暗訪記錄下的揭露性、批判性的報道是受眾較為青睞的內容,一般通過暗訪所獲取的一手素材現場感都非常強,充滿了各種冒險和生動鮮活的采訪鏡頭,事件原本的真相隨著記者一步步挖掘而逐漸浮出水面,這滿足受眾探究事實真相的欲望,也讓受眾對自己的生活環境有更加全面的判斷和了解。
近年來,記者為了打造新聞轟動效應,造假事件也屢見不鮮,采用暗訪的手段進行采訪,最關鍵的目的是為了層層揭露出一般采訪挖掘不到的信息,而記者不能暗訪為幌子,為了強化新聞的“看點”有意的制造或者添加一些不符合新聞事實的內容,新聞的真實性應該時刻被強調,“不管是‘導演式暗訪’或者是‘誘導式暗訪’,均出于編造新聞招徠眼球私利,這不是捍衛公眾利益,而是對公眾嚴重的欺騙,既不符合世俗倫理,更不見容職業倫理。”④
二、法律法規相對欠缺下的關于隱性采訪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制定于1991年,到2009年已經是第三次修訂,但是從《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的內容來看,這份準則對于新聞記者職業道德修養的“教科書意義”大于其實際操作意義。例如1991年的“準則”當中規定:“1、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2、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3、遵守憲法,法律和紀律;4、維護新聞的真實性;5、保持清正廉潔的作風”等。2009年11月對“準則”進行了修改,里面的內容頁相對較為細化,增加了一些切實可操作的條例,但是整體看來,“準則”內容實踐意義相對較低,沒有對記者整個作業過程進行更為詳細的規范和約束。對于隱性采訪而言,我國目前對其尚無法律規定,“隱性采訪是否作為一項權利面臨著憲法規定模糊、特別法空白、政策無法取代法律、職業道德準則不能成為隱性采訪合法與否的依據等難題”。⑤
再來看“南都”記者臥底替考事件,一開始記者在報道中提到“南都記者已經事先向當地警方報警”顯然是吸取了過去事后報警的教訓,陳力丹在《媒體名利雙收時,不應把道德束之高閣》文章中提到:“一旦有了利益,最先被拋棄的便是道德。這時候誰還會想到什么新聞職業道德準則呢?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缺。”⑥
筆者認為,倫理道德、職業道德在任何時候都應該被肯定、被強調,前文提到,在媒體之間的競爭空前激烈,在“末位淘汰制”的擠壓之下記者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壓力和挑戰。在媒體競爭空前激烈的大環境背景當中,對于隱性采訪的相關法律法規相對缺失,職業道德準則難以適用且可操作性相對較差的前提條件之下,僅僅強調新聞記者職業道德,用道德來規范和約束記者是不太容易實現的,只有將法律和規章的空缺逐漸彌補起來,將隱性采訪的整個操作過程一一進行規范和約束,這樣才能夠讓記者有據可循,使得隱性采訪也能夠更加規范合理的進行。
三、結語:法律和新聞道德是隱性采訪的雙重保障
隱性采訪對于媒體揭露社會陰暗面,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發揮著重要作用。如同前文提到的,職業道德和倫理道德是在任何時候都需要被強調和重視的,道德的規范和約束可以從精神方面提高記者對新聞真實的追求,對職業的尊重,可以減少炒作以及虛假新聞的發生,使得新聞記者更好的為社會、為大眾服務。
同時,法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也能夠為隱性采訪提供更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讓記者在實踐操作工程中有章可循,有據可查,能夠防止甚至杜絕一系列妨礙新聞有效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的行為發生。例如美國廣播公司就有采用隱性采訪獲取信息的相應規定,我國的深度調查類節目《新聞調查》也規定了較為細致、可操作性強的隱形采訪操作的規定,這些對于規范隱性采訪都具有可借鑒意義。
本文來源:《視聽》:http://www.007hgw.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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