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晉江市科技體制改革的一些思考
現行科技體制運行以來,對我市科技創新工作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科技發展趨勢加速,改革進入深水區,目前的科技體制已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存在著諸多問題需要解決。經調研恒安、安踏、百宏、中皮革院晉江研究院、中紡院晉江研究院等單位情況反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存在問題
1.1 科技計劃項目有待進一步改進
根據走訪調研,不少企業反饋現行科技計劃項目環節過多、驗收程序復雜,對項目承擔單位研發人員、科技部門管理人員來說,是項費時費力的管理工程,有限資源被投入到冗余的環節當中,不少企業因為科技計劃項目環節過多而放棄申報,例如恒安、安踏公司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意愿不強。科技計劃項目從申報開始,就有組織材料、送行政服務中心申報、科技部門材料審查、現場勘查、組織專家評審、資金匹配等環節,到了項目驗收,組織驗收材料、送行政服務中心申請、科技部門材料審查、組織專家、現場驗收或會議驗收、中間不時“雙隨機、一公開”抽檢等環節。流程太多,消耗過多人力物力,如果研發項目周期較長(2年以上),遇上研發人員工作繁忙、工作變動、意外亡故、項目承擔單位經營發生狀況等情況都可能導致研發項目驗收時間錯過、項目負責人缺失、項目開發資金短缺或項目廢止等情況發生,以致驗收結題出現變數。
1.2 研發機構有待進一步改制
晉江市引入7家國字號研發平臺作為公共技術服務中心,各家研發機構性質不一,有科研院所控股的企業制研發機構(中國皮革和制鞋工業研究院晉江有限公司)、科研院所在晉成立的分機構(中科院海西研究院泉州裝備制造研究所)、科研院所在晉成立分機構并作為事業單位掛靠在市直部門(海西紡織新材料工業技術晉江研究院)以及其他研發機構(如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晉江辦事處、哈工大—晉江機器人研發中心等)。從運營機制上看,企業制研發機構運營最好,激勵機制最為完善,但目前還未能完全市場化,同時事業單位研發人員放棄事業干部成為企業員工的意愿不強,以下為案例:
(1)中國皮革和制鞋工業研究院(晉江)有限公司。中國皮革和制鞋工業研究院控股、晉江龍頭企業入股成立的企業制研發機構,直接面向市場提供技術服務,但在激勵機制上仍然有不少制約,研發人員工資總體受控,以崗定薪酬,未能實現以項目轉化效益定薪酬,成果落地后研發人員、工作人員參股、持股等股權激勵政策沒有落實,同時作為國企控股企業仍然保留過多行政色彩。
(2)海西紡織新材料工業技術晉江研究院。中國紡織科學研究院成立的分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掛靠在市發改局,控股國有企業晉江海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參股晉江中紡標檢測有限公司。作為實施市場化經營的“四不像”研發機構,目前仍存在體制上的弊端,事業單位人員思想保守,不愿意成為企業人員,控股、參股企業研發項目落地后研發人員參股、持股等股權激勵政策沒有落實,研究院去行政化沒有完成,高層管理人員保留行政級別。
(3)中科院海西研究院泉州裝備制造研究所。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和泉州市人民政府簽約共建的國家級科研機構,事業單位。與海西紡織院同樣,裝備研究所研發人員作為事業單位人員存在拼勁不足,不愿放棄事業編制等思想,有著不愿作為企業員工直面市場搏殺等顧慮,項目落地后研發人員參股、持股等股權激勵政策沒有落實,以及作為中科院下屬事業單位難以去行政化等現象。
1.3 成果轉化機制有待進一步改革
科技成果轉化率不高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技術成果缺少規模化生產驗證。一項技術成果成功推向市場,實現從實驗室走向工廠化生產進而降低成本贏得消費者實現利潤需要一系列的測試實驗,必須解決產品質量穩定、成本控制、產出效率等因素,所以晉江的企業更傾向于采用或者投資能夠立即進行產業化的技術,即企業需要的是驗證過的,能夠穩定控制產品質量、低成本制造、大規模生產的技術成果,而中試基地的缺乏導致很多技術成果都還未經過試生產驗證,企業有意采用某項技術需自己建立中試生產線驗證技術可行性,以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進程受阻或者企業投資某項技術成果的意愿不強。
(2)成果轉化經費依然短缺。成果轉化過程中,各個階段的資金投入比例不合理。科研經費投入主要集中在科技成果研發階段,而對成果進入中間試驗、工業化試驗等中間階段的投入不足,產品研制出來,規模化生產驗證沒資金支持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制約著成果產業化。同時科技金融體系不完善,沒有重視社會資金的合理引入,成果轉化融資困難等因素使得資金短缺成為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
(3)缺乏專業機構提供支撐。科技成果轉化不僅僅是成果研發方與轉化實施方雙方的合作,中間還需要成果評估、金融投資、知識產權保護、產品檢測等專業化機構提供一系列配套服務來促成成果轉化,目前我市這些機構數量不足,特別是專業的科技成果評價、孵化機構非常缺乏,導致科技成果價值無法被正確的體現,無法促成科技成果轉化雙方達成共識,以致成果轉化難以實施。
2 下一步思路
針對以上情況,為改革科技體制,廢除條條框框,打破束縛,簡化環節,激發企業、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個人覺得需對以下情況進行改革:
2.1 改革科技計劃項目
優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廢除原來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實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補助計劃,將原本只對企業當年度單一研發項目進行補助改為對企業當年度全部研發項目進行獎勵,將企業當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鑒定項目列入下一年度科技計劃項目補助計劃進行獎勵。具體措施可以根據企業當年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項目經費數額給予一定的獎勵,按當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發項目經費投入的10%或更高比例給予補助資金,對專業研發機構,可根據近三年研發投入取平均值按10%或者更高比例給予補助資金,把原來科技計劃項目按研發項目給予資金補助轉移到按企業、研發機構的研發投入經費給予補助,減少原科技計劃項目申報、驗收、兌現資金等環節,方便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同時可以起到促進企業、研發機構規范研發項目經費使用的效果。
2.2 改革研發機構機制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打破機制體制限制,激發研發人員創造性、積極性。
(1)建立成果轉化獎勵制度。允許研發人員在研發成果轉化后參股、持股,成果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職務成果,應當從研發成果凈收入、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相關人員,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獲取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這一項獎勵措施要研發機構薪酬制度中重要一環,作為研發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勇于打破壇壇罐罐,破除陳規,貫徹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盡早制定出更為合理的,更能激勵研發人員積極性的薪酬分配制度,要建立研發成果容錯機制,做到“研發成功,各方得利,研發失敗,單位兜底”的制度,盡力消除研發人員的后顧之憂。
(2)探索研發機構去行政化。作為研究院、所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下設企業等類型的研發機構,目前仍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高級管理人員、研發人員具備事業干部身份,按照事業干部來管理,沒法持有相應的股權,那么推動研發機構改革、研發人員持有項目轉化后股權的制度積極性自然沒有。應對這一問題,要突破現有體制約束,推動研發機構大部分人員實現身份的轉變,除極少數人保留事業干部身份外,其余人員要由事業單位人員向企業人員轉變,不再保留行政級別,但相應的薪酬制度改革要隨后跟上,不能造成人員思想上的混亂。
2.3 改革研發成果轉移轉化機制
解決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問題,要大膽嘗試、突破創新,出臺政策引導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需配套設施、機構,推動金融體制創新,修改政策允許金融機構結合運用貸款貼息、無償補助、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多種資金投入方式解決成果轉化過程中遇到的資金問題。
(1)完善科技金融。鼓勵金融產品創新,允許能投、產投等產業基金投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注重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到研發成果轉化當中,鼓勵商業銀行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提供貸款服務,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到科技金融體系的構建中。
(2)健全成果轉化配套。出臺優惠政策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科技金融機構,允許采用“一事一議”政策直接對來晉設立獨立法人、獨立核算并有相應資質的實體機構進行資金獎勵。
(3)建立中試基地。鼓勵企業騰出閑置廠房,建立若干產業的中試基地面向研發機構、企業,提供驗證新技術、新產品等公共服務,可以加快研發成果從實驗室向工業化規模生產進程,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提高企業應用新技術的積極性,降低企業應用新技術的風險。
本文來源:《企業科技與發展》:http://www.007hgw.com/w/qk/2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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