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倫理與律師職業商業性的協調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職業始終面臨一對矛盾:一方面,律師需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獲取報酬以維持個人生存,商業性是其生存與發展的現實基礎;另一方面,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成員,律師又應以職業倫理為底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種商業性與職業倫理的張力,十分考驗律師的平衡能力。因此,深入探討兩者的內在關聯與沖突表現是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的。
律師職業的商業性具有現實合理性。一般說來,賺取利潤、獲取生活來源是許多人從事律師職業的第一目的,這直接促使律師采取包括擴大知名度在內一切手段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同時,從實踐層面而言,商業性是律師職業存續的必要條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拿人錢財,替人辦事”,本質上體現了法律服務的“有償性”。律師通過提升專業能力等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既是市場對法律服務價值的認可,也是倒逼律師提升自身法律服務的質量。
應注意的是,律師職業商業性的擴張必須以職業倫理為邊界。脫離倫理約束的商業性,很可能會異化為“唯利是圖”的工具,損害當事人權益與律師職業的信任力。因此,商業性的合理邊界在于“不違背職業倫理”,這也是律師職業長久存續的前提。
律師職業倫理是維護行業秩序的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下稱《律師法》)為其設定了最低限度的職業倫理,這種倫理約束并非是否定商業性,而是為商業性劃定“安全區”,確保法律服務能夠在“逐利”與“守義”間保持一定的平衡。
其一,嚴守保密義務是律師職業倫理的核心要求。律師在執業中除了需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隱私外,還需對其他人不愿泄露的信息也應承擔保密責任。從法律邏輯看,律師辯護的核心場域是庭審,律師需在庭審中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發表法律意見;而在庭外,辯護律師則應避免披露案件具體情節等內容,以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權益。
其二,遵守法律程序是律師職業倫理的基本底線。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必須以法律為自身的行為準則。如,對于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不得將案件的相關信息暴露在公眾的聚光燈之下。這既是對特定案件中當事人隱私的保護,也是維護司法程序嚴肅性的必然要求。
總而言之,律師職業的商業性是職業存續的合理需求。但應當明確的是,律師職業的商業性必須為律師職業倫理所約束。根本上而言,律師職業倫理與商業性并非是一種的對立關系,而更像是一種“皮與毛”的關系,即倫理是“皮”,商業性是“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職業倫理必須置于優先地位,商業性則需在倫理框架內有序展開。唯有如此,律師才能在實現職業價值的同時,推動律師職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文章來源:《經濟導報》 http://www.007hgw.com/w/qt/35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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