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若干思考
自互聯網金融出現以來,各種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互聯網金融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著各類風險,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面臨著新的挑戰。
1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本質上互聯網金融仍屬于金融范疇,金融本身具有高風險性,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其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高等問題。而且互聯網金融基于長尾效應,再加上大量應用網絡技術,由此會產生新的風險且風險傳導更強、范圍更廣。因此,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不合適自有放任的監管理念。
1.1 監管的必要性
1.1.1 互聯網金融中可能存在消費欺詐行為
互聯網中容易出現信息、資金的非法竊取、盜用等現象。因此,互聯網金融的消費者權益易受侵犯,監管和取證也很困難。而目前關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又處于空白,這就加大了權益侵害的可能性。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是新興事物,消費者缺乏互聯網金融的專業知識,對相關產品很可能一知半解,不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與判斷能力,處于信息劣勢,非常需要國家制定相關法規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1.2 互聯網金融中存在個體非理性和集體非理性
互聯網金融的個體可能存在非理性。如,P2P中投資者不一定能充分認識到投資失敗對個人的影響。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推出的一些高風險、高收益產品,也未如實提示風險。即使個體是理性的,集體也可能存在非理性。如,金融消費者購買的余額寶實際是貨幣基金,如果出現消費者大規模贖回,實際上是對貨幣基金市場進行了擠兌,是一種集體不理性的行為。
1.1.3 互聯網金融創新存在缺陷
互聯網金融屬于新興事物,在風險控制機制上不夠完善,存在著較多的漏洞。為了自身的利益,互聯網金融企業可能會采取一些措施放大風險,使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現管理缺陷、黑客攻擊、技術漏洞、人為因素等導致的安全隱患。以P2P為例,截至2017年1月,P2P累計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達到3493家,停業及問題平臺發生率達60.42%。并且,目前正常運營的平臺其合規情況仍然不理想。截至2016年成交量排名前10位的P2P平臺均違反“禁止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其中有6家平臺未進行借款人信息披露。
1.2 監管的特殊性
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信息技術的風險在互聯網金融中非常突出。如,計算機病毒、客戶信息泄露、身份被盜用等。另一方面,長尾效應加重了互聯網金融的金融風險。因為長尾效應下,互聯網金額門檻低,服務人群廣,其中不乏缺少金融知識、風險識別能力的金融弱勢群體。他們容易遭受誤導和欺詐,而且他們的投資往往數額小、分散,更難監管。
2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
為了進一步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會同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要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在監管職責劃分上,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在內的網絡借貸以及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的監督管理。此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和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則。
2016年8月銀監會聯合四部委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互聯網金融各業態監管細則基本完備,行業制度化建設初步形成體系。2016年10月國務院正式公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治工作實施方案》,實行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工作。
總之,我國對互聯網金融實行了分業管理,以機構監管為核心,監管主體眾多,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部委等金融監管部門在內共同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雖然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治工作實施方案》,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文件,但我國畢竟還沒有專門、系統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
3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雖然規范發展已經成為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共識,但從總體來看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3.1 監管模式亟待豐富
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行了分業管理的模式。很多互聯網金融機構卻實行混業經營的模式,這無疑對我國分業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戰。其結果是要么重復監管,要么監管真空,風險不容忽視。此外,分業監管也不利于節約監管成本和促進信息交流,降低了監管的效率。
3.2 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體制
首先,我國現有法規法律是針對傳統金融制訂的,雖然相繼出臺了《指導意見》以及《互聯網金融風險專治工作實施方案》等,但是缺少專業化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次,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速度遠遠超過了訂立相關法律法規的速度,相應的監管立法滯后。很多領域往往是“先發展,后規范”。如,在網上銀行和網上證券領域,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發展速度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監管范疇。最后,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程度不容易把握。在互聯網金融風險沒有充分暴露前,監管立法必須慎重考慮:做到既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又規范其發展。
3.3 行業自律體系不健全
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互聯網金融的規范發展應該主要取決于其內部機制。完善的行業自律體系是互聯網行業有序高效發展的前提保障。目前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體系還不健全,沒有業內規范的行業自律,基本上各自為戰,對行業系統風險視而不見。
3.4 信用體系亟待加強
目前,我國網上征信活動日益頻繁豐富,大數據征信不斷創新。如,支付寶的芝麻信用評級直接影響出國申辦簽證。但現有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仍存在很多不足:企業的征信活動各自為政,進入門檻低,收集的信息分散,征信標準不統一。事實上,由于大部分企業的數據合規性和安全性難以達到央行的標準,央行的征信系統不對非金融機構開放。而且商業化征信機構在信息安全防范、風險控制等方面缺乏相關技術和經驗,存在安全隱患。
4 未來監管的發展方向
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創新,既要鼓勵引導,更要規范發展。具體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4.1 優化監管模式,加強行業自律
歐美發達國家以功能監管為主要模式。根據我國國情,我國未來監管的發展方向應是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此外,還要加強行業自律。一方面可以提高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自覺性,另一方面可以為制定法律法規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互聯網金融機構應盡快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同時監管部門應支持并鼓勵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活動,防止行業不正當競爭。
4.2 完善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完善法律法規方面:涉及互聯網金融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應當根據互聯網金融的變化和發展進行修訂和完善。同時要盡快研究并制定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而且法律法規的建設要深入研究和全面考量。
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首先,互聯網金融機構應告知消費者充分的產品信息并提示投資風險,做到信息透明。其次,國家應為消費者開通維權的渠道,建立對消費者的賠償和訴訟機制,消費者遇到問題可以到相關部門申請維權。最后,互聯網金融機構本身也應重視消費者的投訴。因為消費者的投訴正是及時發現自身存在問題的機會。
4.3 完善征信體系,構建互聯網安全體系
應加快為互聯網金融征信建立統一的標準,促進信息共享。爭取實現央行征信系統與商業征信系統的對接。此外,針對計算機系統的缺陷所構成的潛在風險,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構建互聯網安全體系: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互聯網技術;加大軟硬件設施的投入水平;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
本文來源:《企業科技與發展》:http://www.007hgw.com/w/qk/2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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