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P2P的風險防控
P2P本質上是一種民間借貸方式。2005年3月,由英國人理查德.杜瓦等4人創辦的全球第一家P2P網貸平臺ZOPA在倫敦上線運營。投資者在ZOPA網站上列出金額、利率和想要借出款項的時間,資金需求者則按照用途、金額搜索適合的貸款產品,ZOPA則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而非賺取利息。
一、 P2P在中國的發展歷程
2007年中國首家P2P網絡貸款公司拍拍貸成立。自此,P2P網絡貸款模式開始在中國大地開花結果,并逐步演變為中國特色的一種信貸方式。必達咨詢信息顯示,截止2017年底,全國P2P平臺數量達到5970家。P2P網絡貸款性質上屬于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在新技術條件下的創新應用。它的興起并非偶然,一方面,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中金融機構在融資過程中沒有重視中小企業以及弱勢群體的融資需求,所以給小額信貸市場預留了很大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P2P網絡貸款是民間借貸與網絡科技相結合的產物,新型的融資模式契合了眾多中小型客戶的融資需求,同時也積極推動了市場主體進行主動創業。
必達咨詢(BDR)發布的《2017年度中國P2P市場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底,累計P2P平臺數量達到5970家,其中問題平臺數量就高達4039家。P2P行業爆炸式增長的同時,也引起市場對這個新興行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擔憂。目前在P2P平臺進行投資的大部分為普通個人,數量眾多,且容易被平臺宣傳的高收益理財產品所吸引,但他們卻并不具備專業的風險識別能力,同時自身承受風險的能力較弱。安全問題一直是P2P行業發展過程中的痛點。據網貸之家8月1日發布的《P2P網貸行業2018年7月月報》數據顯示,截至7月底,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下降至1645家,比上個月減少了218家。據不完全統計,7月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為218家,其中問題平臺165家(提現困難143家、跑路19家、經偵介入3家),停業轉型平臺53家。之前市場對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呼吁也是由來已久。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于2017年7月下發了64號文,即《關于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64號文要求,各互聯網平臺應停止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開展違規業務,同時妥善化解存量違法違規業務。2017年12月8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已向各地P2P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下發《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明確劃定了P2P備案時間表。曾經“野蠻生長”的P2P生存模式將不復存在,網貸行業將出現大浪淘沙的局面。
二、P2P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 P2P網貸平臺作為中介機構涉及的法律定位問題。平臺作為中介機構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其自身屬于金融供求信息的發布平臺,在法律上應屬于廣告發布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這就意味著P2P網貸平臺向投資者推薦理財產品或貸款項目時,要能夠辨別這些產品或項目的真實性,否則將面臨著刑事處罰。同時,P2P還有可能會對融資方給投資方造成的損失在民事法律關系上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二) 不法分子利用網貸平臺進行犯罪活動。互聯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還有一些新型網絡傳銷榜上了互聯網+,披著科技的外衣,隱蔽性、欺騙性更強。
(三) 法院審理網貸糾紛難度大。有關數據顯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級及轄區法院共受理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2萬余件,以一審案件為主。2015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受理案件只有二三十件,但2016年起集中爆發,到2017年達高峰水平,到2017年12月中旬已受理案件近1.5萬件。P2P網絡借貸糾紛主要存在四大特征:一是平臺作為訴訟一方主體參與訴訟;二是案件標的額較小;三是案件管轄權相對集中,缺席審理比例較高;四是上訴率低。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有難點,主要是此類糾紛涉及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司法在認定方面比較困難。
(四) 行業準入門檻低,經營者良莠不齊。目前從事P2P行業的,一是以前做民間借貸的,現在靠P2P來豐富資金來源;二是靠P2P來做自融資(給自己或親朋的企業融資);三是一些不法分子想利用網貸平臺詐騙;四是正規的P2P平臺。由于網貸公司實質上只是一個中介機構,進入門檻低,審批手續比較簡單,幾萬元就能注冊。一位業內人士稱,有的網貸平臺只需要網上購買一個模板就可以做起來。一兩個人,買一個模板就開始做,在P2P平臺發一個秒標圈了錢就跑路,一個模板成本也就在兩三萬元左右。
(五) P2P網貸平臺信息不對稱,引發連鎖反應,惡性案件頻發。一是平臺因為不了解借款人抵押物的抵押情況,時常擔心借款人過度負債。二是各大網貸機構之間的信息不聯通共享,而個別借款人恰恰利用這一點,惡意提供多次抵押的抵押物,拿錢跑路,最終投資者的損失只能由平臺賠付。三是由于網貸平臺存在貸款信用額度限制,但借款人希望獲得超過額度的信用貸款,就可能從不同的網貸平臺上進行借貸。借款人的資金需求問題解決了,但他的借款金額可能已達到或超過他的償債能力,欠債風險很高。
三、 P2P的風險防控
(一)加強立法工作,對P2P的監管做到有法可依。把P2P的監管納入法律體系,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目前國家出臺的對網絡借貸的管理制度,有2016年國家多部門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隨后銀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上述辦法初步形成了P2P網貸行業的制度政策體系,對于有效防范網貸風險,規范行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法律層面看,國家還沒有一部法律能夠針對P2P網絡貸款平臺的企業性質、經營范圍、業務內容以及監督和管理等進行明確界定。從P2P和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的態勢看,也急需出臺一部涉及P2P以及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監督管理內容的法律。
(二)設立P2P行業高標準準入門檻,并由國家發放經營許可。國家通過立法明確互聯網金融的設立條件和資格許可。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經營者才能獲得國家許可,進而從事P2P網絡貸款業務。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讓P2P平臺運行公開透明。國家通過立法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必須在定期的報告中披露發行情況,并主動接受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公開,讓投資人可以及時了解P2P機構的運作情況,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
(四)P2P平臺信息與央行征信系統接軌,建立信用評級體系。將個人信息納入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并與P2P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在此基礎上建立個人信息評級體系。在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經驗。
美國征信行業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它的運作模式、法律體系和監管機構已經比較成熟完善。美國的征信體系分為機構征信和個人征信,而個人征信行業則以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三家為核心。1980年前后,三家征信機構已完成美國成年人口的全覆蓋。美國利用FairIsaac公司發明的FICO評分系統,將個人信用建立了一個統一量化標準。目前美國三大征信機構都在使用這套評分標準來評判個人信用質量和風險。
FICO評分系統由用戶付款記錄、信用賬戶數、信用歷史期限、新開賬戶和已用信用產品等五部分組成,各部分在計算評分中分別占比35%、30%、15%、10%、10%。
美國的P2P投資者會根據FICO信用分數自主選擇投資對象,FICO分數等級越高,風險越小同時收益越低,平臺對投資活動不進行擔保。
(五)嚴厲打擊P2P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國家通過立規范了互聯網金融的運營行為,法院在審理P2P案件糾紛時,有法可依,可以有力地打擊金融犯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六)P2P平臺加強自身建設,防范自身風險。作為運營商,一方面要提高從業者的職業素養,另一方面要完善風險調控機制,要做好融資方及融資需求信息的核查工作,履行好相關的核查義務。防范客戶風險。
總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已經是大勢所趨。P2P模式進入我國后,將資金閑置方與資金需求方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對接,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難的問題。P2P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問題,也引發市場的關注。2017年通過對P2P行業的整治,最終實現“良幣驅逐劣幣”,正本清源、去偽存真的目標,留下的應該是值得投資人放心的平臺。通過整治,督促P2P平臺回歸信息中介的本源,建立風險管控機制和完善內部管理體系,做好信息披露,為投資方提供全面、真實的決策依據。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合法性和正規性會逐步加強,互聯網金融在經濟生活中將不斷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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