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時期的師德建設-教育論文發表
關鍵詞:教師職業道德;中國;美國
一、當代中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對比
回溯中西教師職業道德的發展歷史可以發現,中西教師職業道德傳統有著鮮明的區別:中國的教師職業道德是“教師德性”,教師倫理是以教師為中心,強調教師自身人格修養;西方的教師職業道德則是“教學道德”,教師倫理以學生為中心,從如何培養學生的角度出發制定和規范教師的職業道德。
在當代,中西教師職業道德的理論和規范延續并發展著各自的傳統,使二者的區別逐步擴大。其中,中美兩國在教師倫理和教師評價標準上的差異最為明顯,特別是關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的問題上,中國國家教育部2008年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與美國全國教育協會代表大會1975年通過的《教育職業倫理規范》(Code of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之間的差別,就深刻反映了當代中西方的教師職業倫理的區別:
第一,從總體的框架上分析,當代中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有著明顯的區別。中國國家教育部2006年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只有六條規定及與之相關的簡要說明。這六條規定高度概括了教師調節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國家、教師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的方法和手段,是以教師為中心而展開的,其中的規定如“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都對教師的知識素質和道德修養提出高水平的要求,延續著中國教師倫理的傳統。與之相對比,美國全國教育協會代表大會1975年通過的《教育職業倫理規范》則是詳盡而明確,并且突出學生的教育主體地位。《教育職業倫理規范》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導言,對教師職業道德的意義、性質、制定目標、適用范圍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第二部分是“對學生的承諾”,詳細規定了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應該履行的義務和職責;第三部分是“對專業的承諾”,是社會大眾對教師專業所給予的信賴和責任,以及對教育服務的高度期望。
第二,從性質分析,當代中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表現著各自的特點。中國教師職業道德是德性倫理,是對傳統“教師德性”的教師倫理的肯定與延伸。而當代美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則是一種規范倫理。美國全國教育協會代表大會通過的《教育職業倫理規范》在序言中提到:“教育工作者認識到教育過程固有的責任之重大。渴望獲得同事、學生、家長以及社會成員的尊重與信任是教育工作者保持最高水平的道德準則的內在動力。《教育職業倫理規范》既是所有教育工作者的理想,也是為其行為提供了評判的標準。”可見,美國《教育職業倫理規范》的制定目的不單單是為了讓教師樹立遠大的道德理想,更重要的是為了規范和評價教師的職業行為。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應當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性,教師進行教學教育活動需要獲得學生的尊重。這承繼了西方教師職業道德的傳統,充分說明美國教師職業道德是“教學道德”,是圍繞教學活動和學生而開展,重點在于規范教師的思想行為和職業行為,其本質是一種規范倫理。
第三,從建設主體的角度分析,當代中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存在著鮮明的差異。中國教師職業道德主要的編訂和修改工作是由中央政府和教育部負責,盡管在2008年修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過程中,教育部曾經發布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征求意見稿)》,廣泛征集社會大眾包括教育工作者的意見。但是,《規范》最終還是由教育部、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全國委員會于2008年9月1日統一頒布執行,且在總體框架和具體內容上與“征求意見稿”基本相同。美國全國教育協會代表大會1975年通過的《教育職業倫理規范》主要是由在一線工作的教育者共同商議修改制定而成。而且,美國《教育職業倫理規范》是依據1968年美國國家教育協會制定的《教育職業倫理準則》修訂而成。當時,《準則》由大約200萬從事教育工作的專業人員共同簽署同意才予以頒布執行。由此可知,美國教師職業道德的建設主體是眾多在一線工作的教育人員,這樣可以使得教師倫理更加貼近教學生活,符合教育實踐,體現西方“教學道德”的傳統。
第四,從具體內容中分析,當代中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各具特色。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雖然只有短短的六條規定和與之相應的簡要說明,但是卻包含了教師對國家和社會、教師對專業、教師對學生、教師對同事、教師對家長、以及教師對自己的義務和責任的相關規定。美國《教育職業倫理規范》卻重點規定了教師對學生的義務、教師對專業的責任,缺乏教師對國家和社會以及家長的義務。中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的這一差異體現了中西教師倫理傳統的差別。中國傳統教師職業道德是“教師德性”, 注重教師自身的道德修養,強調教師對學生和社會的責任,突出教師的社會道德形象,要求教師成為社會楷模、發揮模范作用。這就使中國教師道德變成教師個人私德的一部分,教師職業如同教師作為社會成員一樣,必須對所有部門和人員,特別是對國家、社會以及家長負責,特殊對待教師職業。然而,美國卻不像中國一樣將教師職業特殊化。相反,美國認為教師職業如同律師、演員、醫生、科學家等職業一樣,也是社會上眾多職業的一種,因而教師職業道德如同其他職業道德一樣,應該屬于社會公德領域。由此思想出發,美國《教育職業倫理規范》將教師職業道德歸類為社會公德,不強調教師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不要求教師必須成為社會模范。
第五,從規范條款分析,當代中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分別呈現不同程度的可操作性。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是由六條高度概括的原則性規定組成,而對這些規條的說明相當簡要,缺乏對條款具體操作的詳細說明。美國則詳細規定了教師的職業行為,具體描述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應作為和不應作為。在“對學生的承諾”中,美國《教育職業倫理規范》規定:“在學生的求學過程中不應無理限制學生的獨立行動”;“不應該無理阻止學生接觸各種不同的觀點”;“不應故意隱瞞或歪曲有關學生進步的主題內容”;“當學生的學習、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時,應為保護學生做出恰當努力”;“不應故意使學生處于尷尬或受貶低的處境中。”這些規條都是對即使職業行為的具體描述,有利于《規范》在教學活動中得以實踐,使《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二、對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反思
在當代中美教師職業道德的對比中,中西傳統教師倫理思想的影子浮現;同時,在對比的過程中,中國當代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制度中隱藏的缺陷也被逐步揭露,讓人們開始反思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
(一)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缺陷
第一,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條例缺乏系統性、層次性和針對性。
國家教育部在2008年重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只有簡短的六條規定(“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及與之相應的簡要說明,試圖以此來調整教師與國家和社會、教師與職業、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同事、教師與家長、以及教師與自我的關系。在《規范》中,六條規定相互平等,不存在誰統領誰的問題;另一方面,這六條規定不分主次,沒有重要條款與次要條款之分。如此而言,六條規定相互之間就不存在任何關系,只是被羅列在一起,使得整個規范不成系統。同時,規范之間不分主次,致使《規范》不能凸現其作為規定教師職業道德制度的特殊性。此外,沒有重點地規定教師職業道德,導致《規范》缺乏針對性,相應的條款制度顯得空泛,無法有效指導教師的教學工作。
第二,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的建設主體錯位。
中國教師職業道德主要的編訂和修改工作是由中央政府和教育部負責。1984年,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制定、頒布《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要求(試行草案)》。1991年,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制定和頒布《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并于1997年對之進行修訂。2008年,教育部重新修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而且創新性地發布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征求意見稿)》,廣泛征集社會大眾包括教育工作者的意見。但是,《規范》最終還是由教育部、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全國委員會于2008年9月1日統一頒布執行,且在總體框架和具體內容上與“征求意見稿”基本相同。可以說,當代中國教師職業道德的制定主體依然是國家教育部,身處一線的教育工作者未能直接參與和影響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建設工作。實際上,這是對基層教育工作者的否定,忽視教育工作者在教師道德規范的制定和執行的主體地位。同時,教師職業規范由缺乏豐富教學經驗的行政人員而非教育工作者制定,導致《規范》脫離教育教育實踐活動,相應的規范制度顯得大、空而泛,不符合教育教學的現實需要,使之難以貫徹執行。
第三,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把社會公德與個人私德相混淆。
正如上面所述,中國傳統教師職業道德是“教師德性”, 注重教師自身的道德修養,不僅要求教師進行教育教學工作,而且要求教師“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成為君子,以君子的言行感化學生,發揮榜樣作用,使學生繼承和發展教師的遠大志向和理想。在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仍然延續著這一傳統,強調教師對學生和社會的責任,突出教師的社會道德形象,要求教師成為社會楷模、發揮模范作用。這就使中國教師職業道德私德化,教師職業如同教師作為社會成員一樣,必須對所有部門和人員,特別是對國家、社會以及家長負責,特殊對待教師職業。然而,這是對教師職業道德的錯誤定位。教師也是一種職業,教師職業道德與醫生、律師、演員、科學家等職業的道德一樣,同屬于社會公德,教師的職業應該屬于社會生活,而不應涉及教師的個人生活。中國教師職業道德的錯位,使教師的社會生活和私人生活相交錯,教師在教育學生、進行教學活動的同時,還需要承擔社會義務,教師需要并且能夠擔當社會楷模。由此,教師職業道德就需要涉及包括社會和國家方面的內容,規范管理的范圍變大,對教師的素質特別是教師的個人道德素養要求升高,致使中國當代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范圍廣、內容泛、要求嚴格,缺乏對教師的人文關懷。
第四,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制定缺乏可操作性。
中國教育部在制定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過程中,未能準確把握教師職業的特殊性,難以將規范內容具體化,規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第二條規定:“愛崗敬業。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這一條款規范了對教師專業的要求。但是,如同前面所述,同樣是對教師專業的要求,美國《教育職業倫理規范》在“對專業的態度”中,就規定了六條教師在履行教育職責過程中的不應作為,詳細規范了教師言行。與美國相比,中國教師道德就顯得粗糙,只是一些原則性的條款,缺乏具體描述。另一方面,中國的教師倫理更注重教師的政治立場、思想水平,對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以及教師對學生的責任的規定和要求不足,不能明確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沒有對教師的職業行為作出細致具體的規范。
(二)對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啟示
第一,參照當代美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相關思想與規范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中國教師職業道德內容。
當代中國教師職業道德未能區分重點與非重點條款,不能準確把握教師職業道德的特殊性,使教師道德缺乏系統性、層次性和針對性。因而,在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的建設與完善過程中,應當參照其他國家教師道德建設的成功經驗,正確解決問題。美國《教育職業倫理規范》將教師職業道德與教師行為規定于教師對學生以及教師對專業的態度和責任這兩個方面,詳細論述“對學生的承諾”和“對專業的承諾”兩部分,凸顯教師職業的專業性和特殊性,突出評價教師的重點,讓教師倫理規范更系統化、更有針對性,貼近教師的職業生活,使教師樂于接受和執行。今后,在進行教師職業道德制度的建設和修訂時,中國應該吸收美國教師倫理建設的成功經驗,突破現今教師倫理框架的限制,把建設重點放在規范教師對學生和對教育教學職業的義務和責任的方面,使教師職業道德的制定符合教學的需要,讓教師專心于學生的教育工作上,教師倫理建設更有針對性、更有實效。
第二,端正中國教師職業道德建設主體。
一直以來,中央政府和教育部充當著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主體。教師倫理由遠離教育教學第一線的行政人員制定和修改,使得教師倫理不符合教師職業生活的需要,難以貫徹執行,教師職業道德流于形式。為了改變這一現狀,中國應該將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權力下放,讓更多身處教學一線的教育工作者直接參與教師倫理的建設工作。只有端正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主體,讓身處教育教學事業第一線的教師能夠直接參與教育事業和教學制度的建設工作,才能使教育事業更有成效、教學過程更加順利。
第三,理清社會公德與個人私德的關系,正確定位教師的職業道德。
當代中國教師職業道德將社會公德與個人私德相混淆,將教師職業道德錯誤地歸入個人私德領域,教師在教育學生、進行教學活動的同時,還需要承擔社會義務、擔當社會楷模,致使中國當代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范圍廣、內容泛、要求嚴格,缺乏對教師的人文關懷。針對這一問題,中國可以參照美國的師德建設經驗,明確地劃分社會生活與私人生活,公私德相區分,將教師職業道德歸類為社會公德。教師需要著重處理好與學生的關系,履行對教師職業的義務和責任,保證教學的正常秩序,不要過分強調教師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強調教師的政治立場和思想水平,避免將職業道德政治化、概念化、教條化。
第四,強化當代中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制度的可操作性。
首先,明確教師職業的特征,清楚認識教師職業要求教師重點關注學生和專業兩方面。與此相應,教師職業倫理應該重點解決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專業的關系,規范教師對學生、教師對專業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然后,可以借鑒美國《教育職業倫理規范》中的具體內容,詳細規定了教師的職業行為,并且根據教師的教學需要,有針對性地規范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應作為和不應作為,突出教師對學生的義務、對專業的職責,將原則性的條款細致化、具體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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