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的研究——教育論文
一、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的基本認識
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 確立的一條重要原則,這一原則是我國的行為原則和重要依據,在我國法律中一直都具有重要地位并且獲得了巨大的社會收益,同時手打了廣大人民的認可和擁護。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包括兩個發面的含義:(1)行政教育與處罰被處罰人相結合。行政教育與處罰的前提都是涉及違法行為行政教育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說服,告訴被處罰人他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具有危害,這是犯罪要承擔法律責任。使被處罰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對自己以及他人都是不利的,讓其認識到并接受相應的處罰。(2)處罰被處罰人與行政教育社會公眾相結合。就是對被處罰人進行處罰的理由以及結果告訴大家,使人們意識到哪些行為是違法行為,哪些行為是合法行為并且需要承受怎樣的法律后果,讓人們自覺守法。
二、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的缺陷
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存在著嚴重的缺陷:(1)重處罰,輕教育。在行政處罰當中只是單純的進行處罰,而與之相對應的教育卻沒有實施。(2)重實體,輕程序。只是確定了行政教育的實體地位但是沒有相關程序的支持。(3)重外顯,輕實質。形式上確立了教育在行政處罰中的目的定位,實質上卻既無要求,也無監督。(4)重單體,輕系統。最近幾年許多地方和和部門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只是單純的追求行政效率,從而忽略了社會的整體效益,沒有顧忌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其和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完全背離,或重罰輕教,或只罰不教,從而使得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和崇高的目標與現實的行政執法嚴重脫節。
行政教育與處罰在法律制度中嚴重失衡,導致行政處罰出現“一頭沉”的現象。行政執法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引導和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他們遵法守法,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安定。對于行政執法處罰并不是最終的目的,而是使人們遵紀守法的手段,它的最終目的是達到公眾行為不再出現需要處罰的情形,使社會更加的安定。如果處罰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這個,那么就肯定會導致目的不明確或出現偏差。如果處罰目的不明確,那么就會出現為了罰款而處罰,或者為了完成上面給的指標而處罰。如果上述情況出現那么可能引起的后果就是:(1)引起人們對法律的強烈不滿;(2)法律的威嚴在人們的心中下降;(3)不利于今后執法工作的開展和社會的穩定。
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上看,使得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制度產生缺陷主要由以下幾個原因:首先在立法思想上收到了“行政權利本位”、“法律工具主義”觀念的影響。其次制度的假設存在一定的偏差。制度的假設決定著制度建設的方向、形式和松緊程度。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制度一直都偏向于理論,而人們的整體素質還沒有跟上,這就造成了制度的觀念性被強化、制約性被忽略,責任和監督不被重視,使得制度毫無說服力。最后原則的確立和制度的建設沒有科學、系統的理論支持。雖然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是被實踐證明了正確的行政處罰基本原則,但是,作為行政處罰的核心,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思想和理論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和發展,使其缺乏了與實踐結合的活力,使得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法律與實踐相分離,從而變成了空洞的政治口號。
三、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制度的完善
對于行政處罰實踐中重處罰輕教育的現狀,我們要正確使用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首先就是要做到合理執法以身作則,只有這樣才能得到人們的信服。執法者要嚴格依法行政,改善執法方式、合理執法,做到罰無所怨,得到人們的理解和群眾的信任。還要做到再處罰的時候避免產生為了處罰而處罰,重在讓被處罰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認真悔改。做好行政處罰案件處理結束后的相關工作,使行政處罰發揮更大的教育作用。行政機關應該適當地將行政處罰案件加以公布,并進行宣傳。
完善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的程序條文規定,首先規定教育為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在工作上教育應當再處罰之前進行,處罰應該是在教育的基礎上。規定如果不按照此程序進行負責人應受到行政處分。其次形成固定的教育模式,規范執法方式。要形成明確規范的教育模式,讓被處罰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有一個清楚的認識。最后要建立相關的監督機構。規定辦案人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教育,如不按照執行應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
完善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制度,需要樹立正確的行政理念,建立系統的科學理論,完善行政處罰制度,推動構建和諧依法治國的進程。首先要做到以和諧依法治國的行政理念指導立法。法律要顯示出人們的進步、社會的公平公正,要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從我國政法制史來看,管理理念是我國目前行政法治的主導思想,其核心是“對行政權的信任和保障行政權的順利實現。”正如羅豪才先生指出的那樣:“行政法制的管理理念視法律為工具,缺少人文精神。缺少人文精神的法制必然淪為行政管理的工具,與現代民主潮流格格不入,必須加以變革。所以要樹立和諧依法治國的行政理念,是解決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制度的重要前提。
四、總結
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是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對違法行為的人進行行政處罰,但是處罰只是手段,其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對公民進行教育,提高法制觀念。但是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也存在重罰輕教,或只罰不教等缺陷,因此我們要從根本出發著重落實行政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制度。
【參考文獻】
[1]丁雪芳.行政處罰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之適用問題研究[J].投資與創業,2012,(1):111,115.
[2]祁正元.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涵義思辯[J].法制與社會,2011,(34):290-291.
[3]周路偉,朱桃.《行政法》中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的思辯[J].法制博覽,2013,(5):292.
欄目分類
- 2025年中科院分區表已公布!Scientific Reports降至三區
- 2023JCR影響因子正式公布!
- 國內核心期刊分級情況概覽及說明!本篇適用人群:需要發南核、北核、CSCD、科核、AMI、SCD、RCCSE期刊的學者
- 我用了一個很復雜的圖,幫你們解釋下“23版最新北大核心目錄有效期問題”。
- CSSCI官方早就公布了最新南核目錄,有心的人已經拿到并且投入使用!附南核目錄新增期刊!
- 北大核心期刊目錄換屆,我們應該熟知的10個知識點。
- 注意,最新期刊論文格式標準已發布,論文寫作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文字版GB/T 7713.2—2022 學術論文編寫規則
- 盤點那些評職稱超管用的資源,1,3和5已經“絕種”了
- 職稱話題| 為什么黨校更認可省市級黨報?是否有什么說據?還有哪些機構認可黨報?
- 《農業經濟》論文投稿解析,難度指數四顆星,附好發選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