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網絡輿情管理的建議
當前,網絡輿情面可以說是網絡輿情管理的基礎和晴雨表。以大數據觀念變革傳統網絡輿情管理思維,準確把握網絡輿情的內在特征及其在演化過程中的潛在規律,對于新形勢下做好網絡輿情管理工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1、網絡輿情監測大數據分析要向多元化和多向度發展,更加注重與其他相關數據的有效整合。
在大數據環境下,網絡輿情監測分析要多視角發展,從單向度的內容研究轉向多向度的內容及關系研究,從社會話語表達、社會關系與心理描繪等多個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同時,網絡輿情分析要與其他分析手段相結合,綜合不同學科交叉研究,不僅收集整個網絡輿情面的數據,還應與外部數據有效結合綜合分析,切實反映現實民意,保證研究結果適應現實需求。
2、相關部門要做好政務公開相關工作,回應社會關切需實事求是。
在遇到突發輿情事件時,如果政府信息公開不主動、不及時,面對公眾關切不回應、不發聲,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解或質疑,給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有時對于輿情管理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輿情應對過程中,應堅持內容重于形式,實事求是回應社會關切。中宣部前副部長王晨曾說,“新聞發言人最寶貴的素質是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技巧是需要的,但在其次。”例如招商銀行濟南分行招聘曾被網絡傳出一份“關系名單”,該銀行的應對方式是未指責“偽造”,而是第一時間承認事實,然后派駐工作組調查,接著邀請記者和專家參與后續面試過程,最終標注“關系者”均未進入錄用名單,贏得了輿論認可。
3、盡快為大數據時代網絡輿情管理提供較完善的法律規范,做到有法可依。
我國于1996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它是國家制定的與網絡輿情有關的首部法規。此后相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我國網絡輿情健康穩定發展提供了相關法律保障。但目前網絡輿情管理方面仍有很多體制機制不夠完善。建議加快建立健全大數據輿情管理的體制機制,盡早制定獨立的網絡輿情管理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網絡輿情主管部門、運營商、網民的權利和義務,使互聯網管理真正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促進良好網絡輿論生態環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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