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馬背上的法庭》中的國家法和習慣法沖突
1、現代司法正義的鄉村闡述。
正義是指對政治、道德、法律等領域的是非、善惡做出肯定判斷,也指符合道德規范的行為。亞里斯多德說過,正義就是給予每個人以其應當得到的東西。博登海默認為,正義有一張普羅透斯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以呈現出不同的形狀和面貌。[2]鄉土社會是中國傳統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鄉土社會中形成了以人情為基礎、倫理為本位的正義觀。鄉村社會的家庭糾紛、矛盾沖突常常需要通過“人情正義”來解決,鄉民們也常以樸素的、經驗的感官正義判斷法院的糾紛處理是否公正。這種樸素的正義觀可能與已經滲透到了鄉民的道德觀念與社會生活之中,在鄉村社會中有著高度的權威性、穩定性和延續性。如果法院判決違背了與自己的感覺正義相違背,鄉民們就會覺得判決不公正。電影《馬背上的法庭》中,以樸素的正義觀念已深深扎根于云南邊陲少數民族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之中,成為村民們認同的道德觀念和行為規范。
2、國家法與習慣法的沖突。
在摩梭族村莊里,鄉約民俗、習慣法等有著頑強的生命力和較大的控制力,在執法辦案中如果一味恪守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可能會弄巧成拙。在《馬背上的法庭》中,導演通過豬拱罐罐事件、馬被偷事件、村主任吃鄰村羊事件等案件展現了國家法在民俗鄉約面前的尷尬境遇,揭示了習慣法在鄉村社會中的強大生命力和控制力??梢?,在這個摩梭族村莊里習慣法和宗教的力量遠遠大于國家制定法的力量。在盜馬案中,老馮、阿洛和馮阿姨在雞肚村丟失了國旗與老馬,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老馮借助女族長之力找回了老馬,但是當老阿媽將馬匹還給老馮時,要求用宗族法來處置盜賊,而不是用現有法律來處置??梢?,在女族長眼中,民間法與國家法是相互沖突的,民間法調整的范圍內國家法不能干涉。在這個案件上,老馮的態度非常堅決,一定要依據國家法律處置盜馬賊,因為在刑事案件上國家法決不能讓位于習慣法。[3]
豬拱罐罐山案件就是國家法與習慣法的一次正面交鋒。罐罐山是祖宗的墳墓,一家人的豬褻瀆了另一家的罐罐山,“被害人”要求法官老馮進行判決和執行,老馮將案件交給了阿洛,阿洛以國家法律為依據做出判決:豬不是人,更不懂得骨灰罐所蘊含的意義,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時,法院也不支持任何封建迷信活動。村民不服阿洛的判決,甚至要發生械斗。老馮知道在當地“罐罐山”有著重要意義,豬拱壞罐罐山是對祖先的大不敬,可能會殃及子孫后代,這樣的事情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于是又重新做出判決:張龍賠償李二兩頭豬,再做一場法事,就這樣把案件順利了結。從這個案件可知,在鄉村社會中有許多國家法觸及或延伸不到的地方,需要用習俗、鄉約、村規等習慣法來調整和制約,豬拱罐罐雖然不在國家法的調整范圍之內,但卻在鄉俗村約中卻有著不同尋常的意義。因而,在民事案件中應充分考慮村民的心理需求與接受程度,實現國家法和習慣法的有效對接,這樣才能將案件判決的“于法有據,于清有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實現國家利益最大化。
再如,村委會主任老葛定下村規,“過界牛羊一律宰殺”,因此與鄰村發生了沖突,老馮和阿洛都認為這條村規違法了法律規定,老葛卻認為女婿(阿洛)胳膊肘往外拐,不允許女兒與阿洛來往,阿洛就帶著戀人一塊“私奔”,從而破壞了彝族的規矩,村民們共同面對私奔事件,要求懲治法官阿洛。這件事不僅反映了國家法和民間法的對立沖突,也降低了國家法在彝族村民心中的地位。從這些案件可以看出,國家法和習慣法之間既相互包容,又相互沖突,在基層司法實踐中既要精通國家法律法規,還應熟悉當地的村俗民規、風土人情等,協調國家法和習慣法的關系,把國家法滲透到鄉村社會之中,不斷推進少數民族的法治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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