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監管的國際經驗、趨勢與啟示探究
所謂金融科技,借助不同種類的科技手段對原有金融行業的服務與產品進行創新、減少運營資金并提高效率的一種金融手段。按照國際金融理事會給出的定義,金融科技是在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大數據等前沿高新科技的帶動下,帶給金融服務、金融市場較大影響的新型產品服務、應用技術、業務模式等。
1 金融科技監管的國際經驗
1.1 保護消費者權益
美國消費者相關保護機構規定,發起金融創新產品時應一并提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說明,包括該產品的潛在風險、風險保障、區別于市面產品的特點等。英國金融監督管理局按照擬加入到金融科技測試的創新服務與產品,對消費者進行科學、合理的選取,并規定測試企業需要制動保護消費者的方案,如損失賠償等。
1.2 采用監管科技
國際上的相關金融協會對監管科技作出如下定義,監管科技是為了有效、快速解決監管需要的一種新型技術。現階段,監管科技解決的主要方案有提升數據管理和聚合的技術、解釋和分析高級數據的技術、風險管理技術和其它技術,具體路徑為云計算、數字加密、生物識別、區塊鏈、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
1.3 創建金融科技計劃
在英國,金融監督管理局為了有效解決部分金融科技公司不了解金融監督管理規定、不熟悉金融業務許可獲取方式的問題,在2014年創建了金融革新項目計劃。此計劃的政策咨詢由孵化器來提供,并且創新中心能夠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合規的金融科技意見和建議。后來,英國推出了種子企業、網絡企業的投資計劃,這些稅收減免的國家政策使得企業擁有了種子基金投資發展環境。
2 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的現狀
2.1 當前監管體系不符合金融科技特點
現階段,中國采取金融科技多頭監管的策略,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根據自身職責來開展工作,使得監管工作無法有效匹配金融科技的主要特點。一方面,分業監管的體系和混合經營的金融科技模式不匹配。另一方面,以資產充足率為主體的監管體系和金融科技公司輕資產特點不匹配。
2.2 監管滯后和高創新性的矛盾
由于金融科技有高發展性、高創新性等特性,使得當前監管機構創新評估的體系不能有效適用于評估金融科技的創新,并且監管措施和風險評估遠遠跟不上金融科技發展、創新的腳步。有關監管部門要想降低金融科技特性對市場健康、消費者權益、金融穩定的影響,就要進行監管資本的大量投入。與此同時,國內監管的手段比較單一。監管機構在監管金融科技的過程中,通常是執行已制定的金融科技行業準則和規范,并借助現場檢查的方法來督促金融科技行業的發展。
3 經驗指導下的金融科技監管發展啟示
3.1 學習國際經驗,創建監管沙盒
金融科技監管工作,在國際上的發展起步較早,在不斷深化研究的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其它行業監管經驗,通過整合技術方法,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經驗體系。其中,應用最為典型的就是監管沙盒模式。
以英國、新加坡等地的實踐應用為例,在應用監管沙盒的過程中,可有效的縮減金融創新產品的生產周期,在降低成本消耗的基礎上,合理提高了監管機構的執行力度。通過提升新產品在市場環境中的適應性條件,實現了高效率的科研成果轉化率,使科技條件為金融產業的發展創造了堅實的基礎。
我國在實踐應用中,可以引入監管沙盒的技術手段,在結合實際監管條件與市場環境的同時,保證技術的合理引入,實現金融監管的方法升級。借鑒內容上,可將監管沙盒中的主體篩選、局部授權、監管豁免等內容,進行探索性嘗試。通過試點實踐的摸索,逐漸展開金融科技創新業務的測試工作。并以試點企業與地區為基礎,逐漸整合行業并實現技術推廣,完成金融市場與監管機構的聯動升級,達到金融科技監管發展的建設目標。
3.2 強化理念認知,關注行業發展
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以市場經濟的不斷擴大為基礎。在實體產業提升經濟實力的同時,帶動并激發了金融行業的壯大。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金融行業仍然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對其行業內部的監管工作,仍然處于被動的狀態,只能順應行業的擴大,對部分現行問題作出解釋說明,而無法起到引導行業的作用。
對此,必須重點強調金融科技監管理念的明確。通過向國際先進經驗的學習與借鑒,在規范性內容上,進行創新與嘗試,使監管制度的建立更加完善。同時,在強調監管理念創建的過程中,還需注重監管過程中的靈活性,將其作為原則性內容之一,滿足金融科技高度的創新性,使其獲得更加開放的成長空間。另外,站在提升監管內容針對性的角度,應在理論系統中,重視預警機制的建立,在保證金融系統基本運行條件的同時,關注行業的發展動向。通過對高風險業務的甄別,形成整體的行業風險預估系統,使數據化的理念思想,成為金融科技監管工作發展的重要支撐條件。
3.3 強調科技監管,提升執行效率
金融科技監管工作中,由于涉及內容帶有典型的技術性,應當在建立監管的系統同時,維護技術條件的適應性,順應監管對象的技術發展內容,保證監管執行的效率水平。
2017年召開的博鰲亞洲論壇中,通過《互聯金融報告2017》的文件內容,首次提出了“科技監管”的概念。在強調金融科技監管工作時效性的同時,規劃出了金融科技監管工作的科技化發展道路。在這一理論系統中,明確的指出了新型監管模式下,科技手段的重要地位,并以降低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率為明確目標,開展相應的研發與創新工作。
內容上,需要將大數據、云計算、系統學習等技術條件,規整到金融科技監管工作中,通過數字化系統的建立,保證監管工作的基本結束條件。同時,在相應政策內容的引導下,為人工智能的功能發揮,創造了更加開放的技術條件。以金融中介的科技企業管理為例,在對其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可以省去強制牌照的監管內容,將其企業信息錄入監管的網絡系統,并在系統規范性的引導下,核對企業實際工作中的合理性,滿足監管的靈活性與技術性特征。
3.4 深化制度改革,順應發展趨勢
金融科技企業的經營模式與輕資產特征,表現出明顯的特異性,明顯的區別于其它的實業企業,在監管內容上,也不適應與現有的監管系統。金融科技監管工作中,必須明確的認識到這一基本條件,在統一化管理的過程中,對此項矛盾條件進行優化,防止出現監管重疊或空白問題。
方法上,可以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中心,統籌與金融科技監管相關的工作內容。通過對移動支付、網絡借貸等業務內容上的協調管理,發揮監管的專項性作用,方法可能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金融逆向選擇風險問題。同時,還可借鑒美國執行的貨幣建立署方案,定期進行金融創新相關的交流工作,加快各個部門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交互水平,為金融科技企業創建有效的溝通平臺,在政府監管的引導下,更加高效率的完成信息內容的整合,并將金融專業的專家學者,引導到交流平臺中,幫助完成監管與市場的信息分析,實現統一化的管理效果。
3.5 落實信息公開,保證市場權益
信息化的時代背景,為金融科技發展創造了條件,是其行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前提。在執行金融科技監管的過程中,也要發現信息化的優勢條件,通過對信息空開化的強調,保證市場運行的開放性。以此,不僅有助于優化監管部門的工作內容,也使得市場的發展更加高效,形成了高度透明的行業格局,使監管部門執行違規懲處的行為,可以起到更加積極的效果。
內容上,可以針對網絡金融科技的內容,建立完整的信用體系,對于失信的人員與企業,進行網絡公開揭示,并將其納入失信名單,更好的凈化行業環境。執行這種高透明度的監管機制,能夠有效的帶動金融科技企業,執行自身信用系統的建設發展,通過建立企業的內部信用維護制度,保證行業的健康發展條件。方法上,還需通過優化個人信用信息采集、執行高效信息存儲、預防信息篡改買賣等,從根源上打擊不良的金融科技企業,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 結語
綜上所述,研究金融科技監管的國際經驗、趨勢和啟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相關人員應對金融科技監管的保護消費者權益、采用監管科技、創建金融科技計劃、行業動態監測等國際經驗有一個全面的了解,認識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的現狀,并采取經驗指導下金融科監管發展有效手段,從而確保金融科技平穩發展。
本文來源:《企業科技與發展》:http://www.007hgw.com/w/kj/2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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